專技(特考)驗光師、驗光生/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2016/05/2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草案總說明
2016/05/2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草案總說明
(摘錄資料來源自:考選部法規草案公告)
【驗光生考試規則】
等別 |
特種考試 |
專技普通考試 |
考試資格 |
1.醫療機構或眼鏡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且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2.或是曾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的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者。 |
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考試時間 |
106.06.10-11 |
106.07.29-07.31 |
考試期間 |
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前,五年內辦理五次特種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 |
考試科目 |
1.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2.驗光學概要
3.隱形眼鏡學與眼鏡光學概要 |
考試方式 |
1.採筆試方式
2.均採測驗式試題
3.考試時間60分鐘/1科 |
及格規定 |
1.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33%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
3.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及格。 |
1.採總成績滿60分及格制。
2.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3.有一科成績為0分,不予及格。 |
驗光生證照用處 |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
【驗光師考試規則】
等別 |
特種考試 |
專技高等考試 |
考試資格 |
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
考試時間 |
預定時間106年5月 |
預定時間106年7月 |
考試期間 |
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前,五年內辦理五次特種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 |
考試科目 |
1.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2.視覺光學
3.視光學
4.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5.低視力學 |
考試方式 |
1.採筆試方式
2.均採測驗式試題
3.考試時間60分鐘/1科 |
及格規定 |
1.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33%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
3.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及格。 |
1.採總成績滿60分及格制。
2.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3.有一科成績為0分,不予及格。 |
驗光師證照用處 |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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